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实现科研工作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商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由本院教授和专家的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机构,在院长领导下审议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院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 成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的成员由各系推选,由院长聘任。原则上每个专业推选2人,院长、副院长具有正教授职称的教师委当然人选。院长可直接聘任学术委员会成员,但不得超过总数的十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其人选由院务会议通过,院长聘任。办公室设在院教务与科研办公室。
第五条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总人数不超过上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委员在任期间退休或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其所在系可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经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作为替补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并经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批准。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2次全体委员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在学术问题上,注意保护少数人的意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本学术委员会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工作。
第三章 任 务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对本院发展规划、教学计划重大改革、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等进行审议并提出建议。
2.组织审议本院重大研究成果,组织评价本院内的重要科学论文和著作,并对奖励提出建议。
3.负责中级(讲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审议、考核晋升高中级职务的工作,并提出建议。
4.推动和促进本院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组织全院学术活动。
5.审议其它较重大学术问题。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本院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十条本章程经院务会审定通过后执行。